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平老干〔2012〕18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济老干〔2012〕27号)文件《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现将济老干〔2012〕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发放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300元。
二、经费渠道。机关、事业单位原发放渠道不变。企业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起执行。
中共平阴县委组织部 中共平阴县委老干部局
平阴县财政局 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