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平老干〔2014〕7 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济老干〔2014〕7号)文件精神,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5周年,充分体现县委、县政府对全县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我县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基础上,参照市里四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各个历史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护理费增长幅度,适当调整我县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700元。
二、经费渠道。按原发放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平阴县委组织部 中共平阴县委老干部局
平阴县财政局 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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